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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