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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裝運釋放有毒或易燃氣體之貨物時,貨物處所應設置機械或自然通風。
載運需持續通風貨物之貨物處所應裝置能保持開啟之通風口,開口須滿足載重線勘劃規則之規定。
通風系統應防止任何洩漏之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進入住艙或工作處所。
貨物會發生自熱時,僅能採用表面通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