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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增設或變更其系統交換設備時,應先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
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