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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除符合前條規定者外,應依照附表二規定選擇適當之包件。第二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物質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
圖表附件:
附件一低比活度物質之類別.PDF
附件一低比活度物質之類別.DOC
附件二表面污染物體之類別.PDF
附件二表面污染物體之類別.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