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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設施使用之土地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