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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到達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運站、到達站。
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之包數,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
四、放置貨物處所。
五、裝運地點。
六、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