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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6-1、32-1、50 條條文、增訂第 48-2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