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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部 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有不足,應造具需求檢討表,循補給 系統核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