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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