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保辦公處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民政幹事得由副保長擔任,警
衛幹事由保國民兵隊隊附兼任,經濟或文化幹事,得由保國民學校教員擔
任之。
前項幹事,若無相當人員時,得由一人兼任二職,在經費不充裕區域,得
僅設幹事一人,均由保長延聘,或由鄉、鎮長商同保長延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