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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通案政策、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調查及稽核下列事項:
一、擬定通案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
二、研議本辦法所定去識別化作業程序。
三、評估及驗證去識別化措施之適當性。
四、調查及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辦理前項事項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