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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
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前項裁定,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並不得抗告。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