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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