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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
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前項拍賣期日不得多於一個月。但因查封物之性質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