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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其建造、使用及拆除之管理程序得以簡化,不受建築
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有關建築物非經申請許可並取得執照不得建造、
使用或拆除等規定之限制,其簡化規定,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