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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各科室主管指定所屬職員承辦之事項,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查核。
各科所擬稿件應由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決行或轉陳院長判行。
例行稿件,得用簽稿併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