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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2 條
前條之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
前項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工作人力數額與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相關資料。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與外國人應依據核定之計畫書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