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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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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10 條
期貨商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十六條之四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期貨商如符合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