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
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