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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雇主於有毒植物或動物出沒有危害勞工之虞場所,對作業勞工應實施危害預防教育及急救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