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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