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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
二、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即行營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處分時,並得命令行為人停業,拒不停業者,得按月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