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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