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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存儲倉棧貨物提清時,或船邊交、提貨物於裝卸完畢,所遺碎屑、破漏之
地腳品或廢棄物,委託人應於貨物提清或裝卸完畢後四小時內清理之。
委託人於期限內拒不清理,由商港管理機關代為委託廢棄物代處理業清理
。
前項清理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委託人拒不付費用,商港管理機關或棧埠
作業機構得拒絕接受委託人之棧埠作業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