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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前條未包括之泵室與其他圍蔽空間需經常進入者,應裝設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能由該等空間外控制之機械通風系統。但以該空間總體積計之換氣次數得減為每小時至少二十次,並在進入該等空間前能預行通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