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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起居艙空間應依其甲板面積,每四十平方公尺應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輕便液體、泡沬、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一個。面積不足四十平方公尺者,以四十平方公尺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