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出入口之間應儘量保持相當之距離:
一、各出入口之總寬度,應依該艙室乘客之定額,以每人一公分為準計算之。每一出入口之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
二、各出入口應為不受雨浪直接侵入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