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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郵局於包裹轉運期間,發覺其內容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
,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郵局得銷燬之。
寄件人拒絕表示處置辦法或拒絕補繳各種資費之包裹,經郵局徵詢滿一個
月後仍不照辦者,郵局得酌情變賣之。
前二項變賣所得價款扣除各項費用後,餘數通知寄件人領取,滿三年者,
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