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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依本條例徵收土地之地價,按市價協議補償之;其建築改良物,按重置價
格補償;農作改良物未屆成熟期者,按成熟時收穫量折價補償。但以其成
熟時期距公告徵收之日一年以內者為限。
前項市價,係指按被徵收土地原使用性質與當地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一般
買賣價格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