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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