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23:2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爆炸物管理員應為專任職,除報經經濟部許可,得兼任距離在十公里以內
、每月使用炸藥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下之使用單位之爆炸物管理員外,不得
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