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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製造及保管機密器材之處所,或其他須予禁止進入或接近之處所,得劃為
禁區。
經劃為禁區之處所,應按其機密程度予以適當限制,並將禁止事項 (如攝
影、測繪、記述、狩獵等) 樹牌標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