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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得向本會或本會所指定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