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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