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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未到期儲蓄獎券,於官兵奉令進入戰區前,徥依官兵志願,一次申請改辦
整存整付存款,惟應受個人存儲限額之限制。如購儲官兵確有特殊需要,
經所屬具有印信單位主官證明認可者得提前還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