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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第五十一條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由徵用地行政長官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
軍事機關具領分發。
最高軍事機關接到具領使用代價或賠償金之聲請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發
給之。
徵用地行政長官領到使用代價及賠償金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分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