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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第 19、20、22、24 條、第 39 條第 2~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 40 條第 1 項第 6 款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
前項獎勵核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