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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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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工程受益費之查定程序,其順序如左:
一、勾抄地號:每項工程,根據受益範圍圖,依次將受益區內之地號勾抄於查徵底冊草冊上,每一地號編為一個底冊號碼。
二、查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據土地登記總簿,將受益範圍內之土地,依地號逐筆查抄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面積。其地上建築物非地主所有者,並應查抄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面積。土地為二人以上共有者,應分別抄錄各共有人之姓名、住址及持分比例。放領公地或設有典權之土地,應分別抄錄公地承領人或典權人之姓名、住址及面積。無案可查者按實際調查測定之。
三、量圖核計受益面積:產權及面積查竣後,除整筆土地位於一個受益區內者,將其面積記載於該區之欄外,其土地有跨越不同受益區或跨越於受益區外者,依受益圖(或現場)分別量計,對位於各區之面積,分別記錄於各區欄內。
四、受益費徵收單價之計算:受益區範圍內,除都市計畫道路外,其餘土地應徵、免徵之面積,均應擬計受益費額,依左列規定計算徵收單價:
(一)總工程費乘以徵收費率為受益費總額。
(二)受益費總額,依第十九條或二十條之規定乘以百分比,為受益線或受益面之受益費額。
(三)受益線分配之線受益費額,除以受益線長度,為受益線之徵收單價。
(四)受益面各區分配之受益費額,除以各該區之面積,為各該區受益費徵收單價。
(五)有撥用公地者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核計受益費額:根據各受益人所有土地之受益線長度及各區受益面面積。乘以受益線及各區受益面徵收單價,分別將受益線費額及各區應負擔之費額填註,並統計其應徵收費額:其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重複受益而減免者,各區、線填其負擔費額,合計欄填其減免後之應徵收費額,並將減免費額於備註欄內註明。
六、重複徵收之扣除:按前後開徵受益費該筆土地負擔受益面之徵收單價計算,受益線重複者亦同,不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有所限制。但一工程有受益線,另一工程無受益線者,重複時,受益線不在減免之列。
七、統計造冊:各區按各區分別統計,線按線統計;應徵之費額、件數、減免之費額、件數,均應分別統計,記載於冊後總計欄,繕訂成冊,並複製查徵底冊五份。除送稅捐稽徵機關兩冊,作開徵、複查及銷號之用外,餘由原定機關及財政、地政機關各存一份備查。
道路工程以外無受益線及不分受益區之各項工程,除線及分區事項外,餘照前項各款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