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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