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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