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8: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近衝突區域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飛航安全。
前項所稱衝突區域,係指已發生武裝衝突、可能發生武裝衝突或處於高度軍事戒備狀態之空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