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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