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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