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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或因勞工變更保險人、轉換保單而衍生之費用,得於保單中約定收取行政費用,並自收益中逕自扣除。但年金保險之收益率,於扣除行政費用後,仍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承受轉換保單之保險人不得收取保單轉換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保單轉換衍生之行政費用上限,由保險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