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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工廠會議之主席,由雙方代表各推定一人輪流擔任之。
工廠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工廠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