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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存儲倉棧貨物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棧埠作業機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包裝完整而內容短缺或發生變化者。
二、因受管制處分致生損失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棧埠作業機構之事由致生損失者。
四、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