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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或航海人員考試規則規定,領有各職級考試及格證書,申請核發適任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
一、申請核發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輪之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應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