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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為策乘客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小船應具有下列防護設施:
一、人員經常通行之露天甲板,其舷側應裝設堅固並有足夠高度之舷牆或欄桿。
二、乘客可接進之舵鍊、舵索或舵柄應加蓋板等防止危險裝置。
三、梯道之踏板應具有防滑措施。
四、寬度超過一公尺之梯道,其兩側或至少一側應裝設扶手或把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