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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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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若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不同頻率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