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執照,並通知電信事業終止其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